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84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8899253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唐萍
未央区法院诉讼费发还单据
(存卷)
(2019)陕0112民初108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调解,应向原告退还诉讼费
(大写)贰佰柒拾贰圆整(小写)272元。
案件经办人:领款人:
审核人
审批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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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法院诉讼费发还单据
(财务)
(2019)陕0112民初108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调解,应向原告退还诉讼费
(大写)贰佰柒拾贰圆整(小写)272元。
案件经办人:领款人:
审核人
审批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