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8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76.94元执行,现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2076.94万元并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贺诚
执行员**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