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7执154号
申请人西安泷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北里王村北二街56号门面房。
被执行人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3682XB,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号。
被执行人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26,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泷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传统查询、调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与申请人电话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1347862元,未受偿13478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执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万全
审 判 员 张战民
审 判 员 吴志翔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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