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名城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