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7民初1118号
原告***。
被告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中登大厦18层7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中登大厦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6月3 日立案。2020 年 7 月 30 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奚俊涛
二0二0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