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4377号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中正德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中正德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中正德建材经销部遂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中正德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