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1384号
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立,男,1988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生。
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额为167010元,付款日期为工程结束后2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未按合同完全履约,仅陆续支付70000元,尚欠97101元至今未付,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西安市长安区,不在临潼区法院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媛
人民陪审员  韦文安
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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