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2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召辉。
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霞。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422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23.7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4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3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丽
审判员  樊长远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