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20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召辉。
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霞。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1137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8月3日向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62113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610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3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长远
审判员  廉 政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