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3.7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2pt;so-language:ar-SA}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组织机构代码:68385052-1。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陈陶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40。
法定代表人:罗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4223.75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案件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23.75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442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多次对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船舶等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其名下的车辆(两辆)已进行了查封,并提交了扣押,现未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案执行中,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市场价监管部门等对其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均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我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2019年5月13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已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再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长樊长远
判员廉政
人民陪审员
郭彦文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记员孙玉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