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1692号
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亭,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禹萱,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年勇,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西安浙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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