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强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727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强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170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6677.31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诚
书记员 范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