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9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甘露池村三社471号,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被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新筑街南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现***以被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所欠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天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