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97号 ***申请人:西安XXX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53。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18。 法定代表人:张XX。 西安XXX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2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8154.9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X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被告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1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民终9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8154.9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