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6号 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4809.2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2023年1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066760.59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