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3)陕01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066760.59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