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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磊,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2023)陕01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4809.2元的财产。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4809.2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众桁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