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岳建筑景观有限公司

江苏凯岳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与潘红、庄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与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4900号
原告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岳奇。
委托代理人***(受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红。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潘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撤回对潘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建筑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