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冰峰。
被执行人: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关邦勋。
关于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4,923,022.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粤01执2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