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冰峰。
被执行人: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302、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S355新开段(大夫田石合桥侧)。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2019)粤0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内容:一、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2亿元人民币,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就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四、……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要求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土地收购方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之前,提前要求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或要求对土地进行拍卖处置。
本院认为,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土地收购方至今未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根据本院(2019)粤0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要求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土地收购方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之前,提前要求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或要求对土地进行拍卖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对本裁定不服的,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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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饶志平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