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执复24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302、1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S355新开段(大夫田石合桥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国际)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1)粤01执38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广国际与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盈投资)、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实业)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该院依新广国际的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广州中院查明,该院(2019)粤0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内容:一、明盈投资确认尚欠新广国际债务2亿元人民币,嘉德实业就明盈投资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四、……新广国际不得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与土地收购方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之前,提前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偿还债务或要求对土地进行拍卖处置。 广州中院认为,明盈投资、嘉德实业与土地收购方至今未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根据前述调解书第四项,新广国际不得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与土地收购方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之前,提前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偿还债务或要求对土地进行拍卖处置。2022年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执3836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广国际的执行申请。 新广国际不服,向我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广州中院的(2021)粤01执3836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继续执行。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明盈投资、嘉德实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意拖延、拒不履行,已违反了调解书签订的根本目的。调解书未明确履行期限不等于被执行人可以无限期拖延。广州中院以调解书约定“新广国际不得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与土地收购方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之前,提前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偿还债务或要求对土地进行拍卖处置”为由,驳回新广国际的执行申请错误。***是在公安部开展猎狐行动追逃后积极响应回国归案的人员,积极配合新广国际追索欠款是其获得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不起诉)的基本条件。如不能通过强制执行追究被执行人及***的责任,本案两亿元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逃废的风险。 本院经阅卷审查,对广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强制执行。 生效的(2019)粤0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明盈投资尚欠新广国际债务2亿元人民币,嘉德实业就明盈投资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该调解书第四项内容设定了履行债务的条件,即明盈投资、嘉德实业与土地收购方达成转让合同或开发合同之前,新广国际不得提前要求明盈投资、嘉德实业偿还债务或要求对土地进行拍卖处置。本案债务的履行并不涉及是否设定期限,而是附条件,因该条件尚未成就,故本案尚无执行内容。因此,广州中院裁定驳回新广国际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关于***是在公安部开展猎狐行动追逃后积极响应回国归案的人员,积极配合新广国际追索欠款是其获得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不起诉)的基本条件。因***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对此,本案不予评判。本案两亿元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逃废的风险,与新广国际本身参与市场经营密不可分,不属于本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新广国际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复议申请人新广国际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广州中院(2021)粤01执383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383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