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0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鹤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冰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粤鹏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粤鹏公司于新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将住所地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701”,并在相关监管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而新,而新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粤鹏公司住所地仍为旧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经大厦F3DA”。而且,从新广公司提交的律师***来看,其在,其在此前已经知悉粤鹏公司住所地变更的事实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粤鹏公司的正确送达地址,使得一审法院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并导致粤鹏公司未能参加一审诉讼,造成对粤鹏公司合法诉讼权利的剥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0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湛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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