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区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2610号
原告璧山区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太平路224号,注册号500227600410091。
经营者万富胜,男,生于1980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系原告合伙人,女,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南开发区静宁街鑫安花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璧山区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