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922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财政路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9666055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城南新区鑫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8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22)陕0922执308号及(2022)陕0922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孙斌
人民陪审员王霞
人民陪审员**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