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异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地址: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710010713M.
负责人:李万泽,该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城南新区鑫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88W。
法定代表人:张代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财政路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96660551D。
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22)陕0922执恢1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对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于2022年8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高 萍
审 判 员  张昌勇
人民陪审员  朱代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庞启霞
书 记 员  周和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