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城南新区鑫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8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住石泉县城关镇财政路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9666055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6259837.9元、违约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执行费83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遂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了(2022)陕0922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帐户内存款733604.23元、账户内存款7254081.1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帐户内存款733604.23元、账户内存款7254081.1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