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城南新区鑫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8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住石泉县城关镇财政路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9666055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6259837.9元、违约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执行费83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遂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扣划被执行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987685.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剩的本金及利息在2023年6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口头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因该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922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