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幢1**12层11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彬州分公司。住所地:彬州市城关街道北街村。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彬州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3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郭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