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幢1**12层11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彬州分公司。住所地:彬州市城关街道北街村。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彬州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3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郭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