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康龙石业经销部与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6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石业经销部。
经营者黄良眼,男。
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石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石业经销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3529号民事调解书、(2019)陕0112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260.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款12114.3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东彦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别 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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