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16号
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
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80.50元,由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