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425号
原告:***,女性,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惠柳青,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梦璇,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797488313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413XXXXXXXXXXXXXXX,被告:***,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413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苟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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