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
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
法定代表人:赵杰。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8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权利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等暂计149830.87元。因义务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1月25日,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49830.8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史建榕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苗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