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恢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盛、施鲜锋,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一路**汇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9748831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石材款人民币109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包含:1.以石材款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该石材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以石材款人民币7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该石材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5元、执行费人民币13350元,但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账户除被执行人**有存款31696元外,其余账户均只有极少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址在西安市莲湖区的房产,上述房产四证同案抵押,且由不同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另有址在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已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1696元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后,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发放申请执行人***11011元;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21年2月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戴荣盛,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1101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文胜
审 判 员 傅仰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冰星
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