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36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2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3民初20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微信)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证,并冻结了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嗣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7314.94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7314.94元及利息。综上所述,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