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1民初879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1633063.01元、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179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对**、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止、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均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