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201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遂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劳务关系。2016年,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XX室的施工劳务承包给原告,劳务内容是负责木工。施工完成后,共计欠劳务费16570元。2017年1月12日,公司开具报销单,其中项目经理李冲、财务***、法人**均签字,同意付款,但公司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5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为其承建的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XX室提供木工劳务。2017年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劳务费1657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报销单、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570元。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按原告起诉当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原告起诉当日即2021年9月22日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57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657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被告西安港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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