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茗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039号
申请人:上海茗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巧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陈良镇创业大道9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茗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茗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722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茗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2262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茗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