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2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84595165,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西渭河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道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47729XX,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顶,该公司董事长。
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24民初10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分批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1236号案件的执行。
如有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