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29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47729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顶,该公司董事长。
***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24民初10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常熟农村商业银行1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8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