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324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47729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32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960689.98元及违约金(以5960689.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保险费7290元;三、驳回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970元,由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559元,被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41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 二、2023年3月1日、4月19日、24日、2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中余额不足。 三、2023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本院2023年4月14日依法作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向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四、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且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线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代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裁定,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分支机构财产,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分支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银行账户,2023年5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10.8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3年4月12日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措施。 七、2023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37210.8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