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27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运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统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运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90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5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10万元并依法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方统强。***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商南县城关镇富家沟村二组土地一宗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已依法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恒运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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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