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102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农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行表外不良资产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陕西恒运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能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商南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恒运公司、*能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南县公证处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商证执字第05号执行证书确定:由陕西恒运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向商南农商银行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恒运公司未按生效公证文书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申请人商南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恒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恒运公司与商南农商银行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商南农商银行要求对*能德、***夫妇所有位于商南县富家沟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商国用【2015】第966号)及房屋(证号分别为:商房权证商南县第00007941号、商房权证商南县第00007942号)和**位于商南县富家沟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商国用【2005】第965号)抵偿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表示同意。房屋、土地使用流转变更等相关手续由农商银行自行办理。执行费42400元由***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公证处【2013】商证经字第123号公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