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6800号
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尉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899.35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该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308899.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89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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