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38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梁云鹏、蔡志金,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户籍地址:陕西省延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556.5元。
 
 
审  判  长    张国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人民陪审员    李怀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