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572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区第一建筑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礼堂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0911-2113418。
委托代理人:***,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76.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