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572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区第一建筑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礼堂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0911-2113418。
委托代理人:***,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76.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