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社区市。
法定代表人:余荷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张润民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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