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法定代表人:余荷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祥,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东,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洛川县。
原审被告:郭邦勤,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审被告:贺振有,(又名贺江),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
上诉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祥、姬东、原审被告郭邦勤、贺振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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