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市政建设公司家属院4-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1122145M。
法定代表人:余荷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00714032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8081217。
上诉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裁判本案依法由富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建设工程的施工明确地点为富县西山公租房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为富县,该工程是案外人姜洋承包挂靠异议人施工的工程,有挂靠合同为据,案外人姜洋承包该工程后是和本案原告**合伙投资进行施工,合同履行地点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的系垫付工人工资、材料款及劳务报酬,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即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审理法院,因上诉人住所地为延安市宝塔区,故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杨 红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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