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富县。
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富县鄜城苑小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112214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