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德实业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富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8民初字3596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居民。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居民。
被告:陕西浩鑫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驻陕西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昱德实业有限公司,驻渭南市富平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涌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齐某某、陕西浩鑫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昱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任 亲 珍
人民陪审员 吴 彩 文
人民陪审员 井 克 让
二 0一 九 年十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梅 媛 蓉
1